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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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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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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