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原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践,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背景、依据、过程
为进一步衔接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保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连贯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自2022年上半年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职能,逐一对照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多次征求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和各盟市统计局意见建议基础上,还在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委托法律专家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重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23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步骤,细化了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规范了基本裁量规则。《裁量基准》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违法行为细化档次,细化了处罚标准,形成了处罚裁量基准。为保护营商环境和调查对象的权益,《裁量基准》增加了对“及时改正、主观过错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