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盟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5-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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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2022年11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5号)。为切实做好我盟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兴安盟实际,2023年5月5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行署发[2023]55号)。
         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五经普”)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五经普”,对于摸清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普查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四、普查对象、时间和主要内容
    普查对象是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五、普查方法
    首先采取“地毯式”清查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本次普查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也将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
    六、普查对象的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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