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劳务派遣企业调研报告

来源:盟统计局 作者:盟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分享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才需求量增加。劳务派遣作为新型的用工方式,在缓解劳动力供应不足、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临时性用工等各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座谈交流,对兴安盟3户规模以上服务业在库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企业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2020年度,3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共完成营业收入8065万元,其中:劳务派遣收入完成5108万元,占比为63.3%,劳务外包收入完成2957万元,占比为36.7%;调研企业营业利润共完成-0.93万元,平均用工人数共计13人,户均3.25人。

  (二)企业用工情况。调研的3户企业中,1户混业经营企业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在200人以下;1户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在201~500人之间;1户企业劳务外包用工在201~500人之间。

  (三)主要客户(用工单位)行业分布情况。分机构类型看,除1户企业主要客户涉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余2户企业主要客户均为国有企业。分行业看,用工单位集中分布于二、三产业。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成为劳务派遣用工大户,同时,金融业也吸纳了大量劳务派遣用工。

  (四)劳务用工岗位及年龄结构情况。从用工岗位看,劳务人员主要从事安保、保洁工作。其中,保洁人员、安保人员各占25.0%,银行柜员、后勤人员占16.7%,行政人员、制造业工人、建筑工人、销售人员各占8.3%。从年龄结构看,31-40岁为劳务用工主体。

  (五)劳务用工来源情况。从招聘方式上看,业务合作伙伴代招占75.0%,线下自招占25.0%;在对招聘方式绩效评价中,业务合作伙伴代招成为首选,其次是线下自招。

  (六)劳务人员权益保障情况。同工同酬方面:在对所派遣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自身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问卷调查中,完全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社保缴纳方面:在临聘人员(短期在岗)社保缴纳情况调查中,均按政策要求足额缴纳五险的占66.7%,单独购买商业保险占33.3%;提供技能培训方面:在劳务公司提供技能培训情况方面,被调研企业均不提供技能培训;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方面:调查显示,协商调解占60.0%,劳动仲裁占40.0%。

  二、劳务派遣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8年以来,兴安盟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新注册劳务派遣机构大幅增加,但呈现出无序发展状态、经营状况较混乱。

  (一)派遣机构鱼龙混杂。我国劳务派遣机构主要有四类:经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外服系统劳务派遣企业;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民营派遣公司;外资与合资派遣公司。这些不同种类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资质、管理水平和责任承担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随着民营派遣公司的大量出现,兴安盟劳务派遣行业鱼龙混杂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国家和各地均未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市场指导价格标准,派遣公司之间为争夺客户而引发价格等方面的恶意竞争,加重了派遣公司的业务成本,降低了其利润空间,导致其服务水平不高。

  (二)混业经营现象严重。许多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从事劳务中介、劳务服务等业务,有的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业,兼营劳务派遣。混业经营现象致使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松散、专业化程度偏低、行业运营不规范。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劳务派遣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的要求即可到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无须经过其它审批程序。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位,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几名工作人员,有的根本不具备从业资质。

  三、对策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针对目前兴安盟劳务派遣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低价竞争的问题,建议“资质从严、业务从宽”,即通过提高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要求对派遣机构和企业进行选择。

  (二)政府应依法审批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为的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和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

  (三)劳动部门建立信息申报和沟通制度。首先,派遣企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申报派遣员工的数量、行业和用工企业的信息,以便人劳部门及时掌握劳务派遣动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其次,针对异地劳务派遣,建议规定异地派遣机构必须在用工地劳动部门备案,使用异地劳务派遣的企业也必须在异地备案,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如工商部门将劳务派遣企业登记情况抄送人劳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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