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安盟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盟信访办更新完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特制定兴安盟统计局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请求清单。
第一部分 统计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统计从业人员、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申请统计部门公开政务信息等,统计部门应当依照统计工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二)举报统计从业人员篡改和提供虚假统计数据。
(三)举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统计数据。
(四)举报某地区统计数据造假。
(五)举报违法开展统计调查。
(六)举报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以上事项,由当地统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统计行政执法程序办理。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二、举报非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统计工作
(一)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统计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举报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三)举报党政工作人员干预统计工作。
(四)举报其他人员干预统计工作。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行政监察法》
三、申请公开统计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统计部门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决定的统计部门引导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统计部门处理意见
(一)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统计违法行为的事项,统计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统计部门未依法履职。
(二)对统计服务中引起的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统计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作出投诉事项处理的执法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二、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执法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第三部分 管理咨询类
对统计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统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反映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一)反映统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二)反映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三)举报统计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出现违反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时。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统计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违纪严重程度和所属管辖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处。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
二、咨询
(一)咨询统计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或者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二)咨询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三)认为当地统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统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主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
第四部分 说明
一、本清单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而成。
二、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计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